青年助教导师制的实施条例(试行)
日期:2012-09-21 14:53:43  发布人:计算机与人工智能学院  浏览量:2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青年教师的培养是教育事业发展中一项根本性的战略问题。为加速我系青年教师全面成长、帮助他们尽快成为合格的大学教师,进一步加强我系师资队伍的建设,特建立青年教师导师制。

第二章 导师任职条件与聘配方法

第二条:导师应从政治思想好,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中聘请。

第三条:导师由教研室主任提名、系主任聘任,报教学秘书处备案。聘期为一年或二年,从每年九月一日起算,聘配工作在每年九月一日至二十日完成。导师聘用期的工作由各教研室、实验室具体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毕业分配到我系教学部门工作的青年教师和经考核表明未能独立主讲一门课程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均应配指导教师。每位青年教师聘配导师的年限累计不超过四年。

第三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五条:导师应针对实际情况,为所带的青年教师制定出包括政治、业务、教学、师德等方面内容的详细培养方案。

第六条:导师应指导所带的青年教师制定出与培养方案相适应的进修提高计划,完成与青年教师签订的其他各项事宜。

第七条:导师应掌握青年教师进修提高计划的实行情况,每学年对所带的青年教师进行一次考核,写出评语,提出对该教师今后任用、进修晋升或调整的建议。

第四章 青年教师职责

第八条:青年教师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同指导教师一起制定出培养方案,定出切实可行的进修提高计划,并与导师签订协议。

第九条:虚心接受导师指导,认真完成计划要求。在导师的帮助下,全面熟悉教学的各个环节,掌握课程大纲的基本要求,教学技巧和方法。在独立开课前,应重点协助主讲教师做好教学辅导工作。

第十条:青年教师开实验课前应具有独立完成实验的能力,写出实验教案并提交指导教师审阅,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青年教师要对自己本学年的工作进行认真的书面总结,并提交指导教师审阅。

第五章 导师工作考核与奖励

第十二条:以指导教师的职责要求为考核内容。考核情况记入教师工作考核表,其工作成绩作为年终考核、评等和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考核由导师自检、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考核相结合,并听取青年教师的意见,最后由系主任作出考核结论。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级,对考核优秀的系里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每学年结束由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填写的《青年教师导师制情况表》(附导师修改或评阅的教案、讲义、习题课程设计等方面的材料),经教研室审核后,报送教学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指导教师待遇按学院人事分配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信息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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